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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強化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根據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實施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
以及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
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
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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